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79號原 告 蕭素馨被 告 黃陳双娣訴訟代理人 林黃瑞英被 告 黃安逢即黃金榮之繼承人被 告 黃秋雄即黃金榮之繼承人被 告 黃桂雄即黃金榮之繼承人被 告 郭黃秋菊即黃金榮之繼承人被 告 黃秋明即黃金榮之繼承人被 告 黃旺明即黃金榮之繼承人被 告 林黃瑞英即黃金榮之繼承人被 告 古秀英即古黃秋梅之繼承人被 告 古清華即即古黃秋梅之繼承人被 告 古長發即古黃秋梅之繼承人被 告 古秀菊即古黃秋梅之繼承人被 告 古秀枝即古黃秋梅之繼承人被 告 古秀瑩即古黃秋梅之繼承人被 告 古秀蓉即古黃秋梅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黃金榮尚有一女郭黃秋蘭,且已於民國91年12月10日死亡,惟原告漏未陳報郭黃秋蘭之繼承人,自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郭黃秋蘭之繼承人,並按被繼承人人數提出追加被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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