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198號
STEV,103,店補,198,201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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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賴怡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甄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6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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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