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加菲智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峰
訴訟代理人 陳怡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樹堂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5,9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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