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瀧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明常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惠南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5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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