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3年度,93號
STEV,103,店簡,93,2014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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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93號
原   告 張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美滿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5,30
0元(即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3,900元×27平方公尺),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750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6,2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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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