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93號
原 告 張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美滿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5,30
0元(即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3,900元×27平方公尺),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750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6,2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