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3年度,218號
STEV,103,店小,218,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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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21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許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號5樓,有其戶籍 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 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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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