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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1年度,1053號
STEV,101,店簡,1053,201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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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若軍律師
      郭曉丰律師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張泰昌律師
      許宏迪律師
      丁金輝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泰昌律師許宏迪律師丁金輝會計師為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 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3月20日經本 院民事庭以101年度破字第45號裁定破產,及於103年2月10 日以103年度司字第18號裁定選派張泰昌律師許宏迪律師丁金輝會計師為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本 院民事庭103年3月21日函及103年度司字第18號裁定各1件在 卷可按,上開清算人仍未聲明承受訴訟,如上開之說明,爰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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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