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3年度,56號
SSEV,103,新小,56,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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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新小字第5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被   告 楊芃蓁即楊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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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