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2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劉德豪
被 告 葉江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