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3年度,85號
CHEV,103,彰小,85,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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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8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施世孝即景亮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彰小字第85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98年9月8日彰院賢98年度司執庚字第27076號執行命令, 在新台幣64,209元及其中新台幣60,075元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及執行費用新台幣518元之範圍內,於訴外人蔡文瑞任職被告期間自民國98年 9月11日起按月將訴外人蔡文瑞對被告每月應領薪資其中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以鈞院民國(下同)98年度司促字第7459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 請對訴外人蔡文瑞強制執行扣新,並經鈞院於98年9月8日核 發扣押暨移轉命令(98年度司執庚字第27076號), 命被告 於訴外人蔡文瑞對被告之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 扣押,並按98年9月8日核發之移轉命令,依該命令將債權移 轉於原告,嗣經原告多次向被告聯繫,洽商收取扣薪款事宜 ,被告並未依該執行命令將訴外人蔡文瑞每月受領之薪資三 分之一部分扣押並移轉予原告,致原告未能依法收取訴外人 蔡文瑞每月受領之薪資,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扣押款。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7459號支 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8年9月8日彰院賢98年度司執庚 字第27076號執行命令、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 催告函、



板橋文化路第006100號郵局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執字 第 2707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及訴外人蔡文瑞之勞 工保險投保資料查核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 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 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 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民事訴訟法第115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訴外人蔡文瑞 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移轉命 令,已如前述,扣押命令係執行法院先以命令禁止債務人收 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移轉命令係 將被扣押之債權移轉於執行債權人以清償執行債權,債務人 因此喪失該債權,而由執行債權人成為該債權之主體,是被 告於收受本院之扣押命令時起,即不得對訴外人即執行債務 人蔡文瑞為清償。從而,原告依據訴外人蔡文瑞對於被告之 薪資債權及本院上開執行命令內容, 請求被告自本院98年9 月8日彰院賢98年度司執庚字第27076號執行命令於98年9月1 1日合法送達被告之日起, 於訴外人蔡文瑞任職被告期間, 在64,209元及其中60,075元自9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及執行費用518元之範圍內,按月 將訴外人蔡文瑞每月應領薪資其中三分之一給付原告,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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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