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3年度,59號
GSEV,103,岡補,59,201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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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59號
原   告 郭歐秋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有信等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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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