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俊雄
陳月桃
謝理傑
謝聰倫
黃振祐
共同送達代收人:蔡坤旺律師
相 對 人 周美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事件,業經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3號裁定撤銷確定 ,且雙方已和解,聲請人為欲取回擔保金,乃以台中法院郵 局第2732號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士林分局103年3月17日北市警士分戶字第00000000000號覆 函表示相對人確未居住於該址,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