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3年度,30號
SLEV,103,士聲,30,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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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俊雄
      陳月桃
      謝理傑
      謝聰倫
      黃振祐
      共同送達代收人:蔡坤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美代為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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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