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俊雄
陳月桃
謝理傑
謝聰倫
黃振祐
共同送達代收人:蔡坤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美代為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