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3年度,276號
SLEV,103,士小,276,201403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276號
原   告 京站大樓管理負責人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明洲
訴訟代理人 黃定熙
      林宗豫
被   告 王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14日上午9 時32分在本庭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釋明利息起算日依據(應列明計算式、提出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1/1頁


參考資料
京站大樓管理負責人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