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276號
原 告 京站大樓管理負責人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明洲
訴訟代理人 黃定熙
林宗豫
被 告 王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14日上午9 時32分在本庭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釋明利息起算日依據(應列明計算式、提出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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