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屋所有權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2年度,935號
SLEV,102,士簡,935,2014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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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郭邦雄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蓮珠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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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