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郭邦雄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蓮珠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