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雅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佳昌
被告兼上一 和鋒雞鴨行即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