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士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林思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3年3月4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思潔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3年2月21日23時5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RS休閒概念館 )。
㈢行為:被移送人林思潔在上開時、地,冒用友人坪野由佳之 美容技術士證供店員查驗後,進入RS休閒概念館消費,於警 察臨檢時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林思潔警詢之自白。
㈡RS休閒概念館現場負責人顏承恩警詢之陳述。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隊臨檢紀錄表1 份及 臨檢現場照片2 張。
㈣坪野由佳名義之美容技術士證、健保卡各1枚扣案可證。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