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2年度,730號
CYEV,102,嘉簡,730,201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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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730號
原   告 方柏凱
被   告 杜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一、第二行(即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二行)關於「嘉義縣民雄鄉○○村○○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民雄鄉○○村○○路000號1樓前半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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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