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2年度,692號
CYEV,102,嘉簡,692,201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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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69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蘇振松
      蘇何菊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林英敏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692號第一審民事
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抗告費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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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