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妙玲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
者,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告陳妙玲、陳素蓮、陳志宏、陳志恒、秦陳秀惠、陳靜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遺產稅申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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