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3年度,43號
OLEV,103,員小,43,201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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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43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沈民耀
被   告 賴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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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