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胡金鑫
胡益銓
胡明士
胡明瑞
胡採雲
胡麗玉
邱錫郡
邱創隆
邱于芳
邱證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南投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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