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2年度,121號
PKEV,102,港簡,121,2014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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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21號
原   告 顏貴香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被   告 侯信任
      侯信行
      侯弛蔚
      侯孟利
      侯仁彗
      侯蘐薇
      侯興鼎
      侯亮均
      侯富議
      蔡吳秀鶴
      蔡東原
      吳蔡淑惠
      蔡槡榆
      吳敏珠
      陳吳桂枝
      翁吳彩勤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彩雲
被   告 吳彩蓮
      陳吳玉治
      陳吳英
      蘇金花
      陳彩雲
      蘇哲弘
      蘇筱晴
      林蘇金鳳
      毛來發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毛玉英
被   告 蘇內在
      蘇素貞
      蘇啓峰
      蘇啓清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被   告 蘇啓炎
      蘇春燕
      蘇義忠
      蘇義欽
      蘇春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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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