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21號原 告 顏貴香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被 告 侯信任 侯信行 侯弛蔚 侯孟利 侯仁彗 侯蘐薇 侯興鼎 侯亮均 侯富議 蔡吳秀鶴 蔡東原 吳蔡淑惠 蔡槡榆 吳敏珠 陳吳桂枝 翁吳彩勤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彩雲被 告 吳彩蓮 陳吳玉治 陳吳英 蘇金花 陳彩雲 蘇哲弘 蘇筱晴 林蘇金鳳 毛來發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毛玉英被 告 蘇內在 蘇素貞 蘇啓峰 蘇啓清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被 告 蘇啓炎 蘇春燕 蘇義忠 蘇義欽 蘇春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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