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89號
原 告 蕭竣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順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松順通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李兆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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