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3年度,94號
PDEV,103,斗簡,94,201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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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94號
原   告 郭康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緣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此為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規定,有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明確記載各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庭於民國103年2月7日裁定命 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書正本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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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