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3年度,17號
PDEV,103,斗簡,17,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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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簡字第17號
原   告 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哲倫
訴訟代理人 陳成銓
被   告 吳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乃僮恩嬰兒用品店實際負責人,其經訴外 人吳添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駁回)即僮恩嬰兒用品 店負責人之全權授權下,以僮恩嬰兒用品店之名義對外經 營,被告取得吳添順及訴外人鄭阿雪之支票及印章後,明 知其並無款項存入上揭支票帳戶供清償廠商貨款,竟仍分 別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6日、7月8日及8月9日向原告 訂貨,致原告陷於錯誤陸續交付所訂購之貨物,被告於原 告如期按數交貨後,即將本應支付原告貨款之消費者預繳 款項,全數提領一空,迄今均未給付,共積欠原告新台幣 (下同)148,800元,被告上開犯行經檢察官起訴,並經 鈞院101年度易字第254號理在案,爰依民法買賣及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擇一判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刑事起訴書影本一紙為 證,並有本院101年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附調解卷可稽,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以詐欺行為 致使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失,就其主張之 原因事實自屬正當;從而,原造請求被告給付應付款項



148,8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自屬有理,應予准許。五、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而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依法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原告無庸繳納裁判費,故無 訴訟費用之支出,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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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