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3年度,12765號
TPPP,103,鑑,12765,20140307

1/2頁 下一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鑑字第 12765 號
被付懲戒人 黃明傳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黃明傳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
壹、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黃明傳部分):一、被付懲戒人黃明傳(下稱黃員)係高雄市○○○○○○○○ ○○○○路派出所警員,任期自 93 年 1 月 6 日起,至 94 年 3 月 9 日止(於 94 年 3 月 10 日停職),任 職期間,於 93 年起,負責轄內勤區戶口、犯罪場所查察、 巡邏、擴大臨檢等業務,涉嫌違背職務,登載不實事項於職 務上所掌公文書、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包庇色情業者,使 應召站經紀人順利引進大陸女子來臺賣淫牟利,謹將本案相 關事宜概述如下:
(一)涉擔任應召站業者之白手套
黃員為使該市「夢思嬌應召站」經營者周奇歷黃和興林顯杰等人所覓得之各縣市人頭丈夫與引進之大陸女子得 以假結婚方式申請來臺賣淫,完成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對保 及流動人口登記等手續,竟擔任白手套,於辦妥對保、流 動人口登記後約 2 至 5 天內,每次接受周某等人交付 新臺幣(下同)2 萬元賄款,黃員收取其中 5 千元後, 以 1 萬 5 千元行賄相關轄區警員(按或有侵吞未轉交 者),或期約提供案件做交換,另亦收受業者提供之性招 待及不正利益。
(二)涉包庇賭博
黃員為使電玩業王玟雄等人得以非法經營電子遊戲機牟 利,並包庇渠等違法擺放之電子遊戲機免遭查緝,竟接受 王某等人賄賂,不正利益有 MP3、茶葉、洋酒、洋煙等。二、相關責任議處情形:
(一)刑事責任
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黃員涉 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 以外之秘密、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等罪嫌,於 95 年 6 月 6 日提起公訴。
(二)行政責任
1.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涉 嫌犯貪污罪、瀆職罪、盜匪罪,經提起公訴者,應即停



職,案經該府警察局函報內政部警政署,該署 95 年 7 月 19 日警署人字第 0950089417 號書函核復「准予照 辦」,該府 95 年 9 月 21 日高市府人三字第
0950045187 號令核布黃員停職。
2.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22 條規定略以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 本身或他人之利益,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 懲處。
3.承上,審酌黃員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涉貪污治罪條例 等罪嫌提起公訴,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公務員有 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應受懲戒及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5 年 6 月 6 日 95 年度偵緝字第 1693 號起訴書。
(二)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三)內政部警政署 95 年 7 月 19 日警署人字第 0950089417 號書函。
(四)高雄市政府 95 年 9 月 21 日高市府人三字第 0950045187 號令。
(五)公務員服務法。
貳、被付懲戒人黃明傳申辯意旨:
申辯人於 78 年警校畢業後,至高雄港警所服務時,無日不 以警職為本份,於工作崗位上戰戰兢兢,克盡職責,工作上 履次獲得長官嘉許,但直至 90 年調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 營分局服務,因一時急於工作上之表現,於 93 年 4 月至 11 月間為色情業者利用,以致違法失職時,已悔恨不已,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時坦承所罪,業經檢察官偵 結後,求處「免除其刑」在卷可稽。惟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 ,申辯人之所屬上級依法先予停職處分,並呈貴會懲處。然 申辯人因案羈押後,因妻子不堪罪名,於 94 年 10 月與申 辯人離異,現申辯人單獨扶養三名在學小孩,且需照顧年邁 且殘障之老父,所有之經濟均以警職薪俸扶養,生活相當拮 据。懇請鈞長念申辯人因辦案失察遭人利用,且案後已有悔 意!加上申辯人之經濟來源均以警職之警俸為主,並無其他 收入或積蓄可維持家人之生計。懇求鈞長從輕懲處。 理 由
壹、被付懲戒人黃明傳係高雄市○○○○○○○○○○○○路派 出所(下稱博愛四路派出所)警員,任期自 93 年 1 月 6 日起,至 94 年 3 月 9 日止(於 94 年 3 月 10 日停



職)。其在職期間,於 93 年間,有下列違失:一、違背職務,收受應召站業者賄賂或不正利益及侵占部分: 緣周奇歷自 92 年間起,經營「夢思嬌應召站」,為使其應 召站之經紀人黃和興等人所覓得之各縣市人頭丈夫,與引進 之大陸女子得順利以假結婚之方式申請來臺,從事賣淫,完 成相關法令規定之對保及流動人口登記等手續,遂於 93 年 間,由李順源在高雄市○○路○○○路口之「耕讀園」為周 奇歷引介認識被付懲戒人,並告以周奇歷之用意後,獲被付 懲戒人首肯幫忙處理大陸女子假結婚來臺設籍、對保、流動 人口登記等事宜,被付懲戒人與周奇歷並交換聯絡電話,李 順源即於 93 年 4 月 26 日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行賄之犯意,安排被付懲戒人於 93 年 4 月 27 日與 大陸女子鮑○○唐○○前往「昭來飯店」從事性交易,並 僅向被付懲戒人收取每名大陸女子費用新臺幣(下同) 1,500 元,而較一般嫖客每名大陸女子費用 2,500 元,每 名相差 1 千元,被付懲戒人則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 之犯意,受有上述共計 2 千元之不正利益。被付懲戒人復 為下述行為:
(一)周奇歷與綽號「水蛙」者引進來臺賣淫之大陸女子肖○○ ,先於 93 年 4 月 12 日將侯天銘之戶籍遷入高雄市○ ○區○○○路○號 0 樓被付懲戒人轄區,復安排侯天銘 前往大陸地區,並於 93 年 4 月 28 日與肖○○假結婚 。而侯天銘實際上從未居住於上開設籍址,被付懲戒人本 應負起詳查確認保證人侯天銘確實居住於設籍處之職務, 然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 概括犯意,且與周奇歷侯天銘等人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有共同犯意聯絡,於 93 年 5 月 20 日,在博愛 四路派出所內,明知其並未至上址查證確認侯天銘有居住 於該址之情況下,即逕於保證書上屬於其本於管區警員職 務有權製作之「簽註意見欄」內,登載「經查保證人侯天 銘確實設籍並居住本轄」之不實事項,並蓋上派出所之圓 戳印及自己之職章後,將該登載不實事項之保證書交予侯 天銘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 地區對保業務之正確性。周奇歷則於 93 年 5 月 20 日 對保完成後 2 日內,在高雄市○○路○○○路○○路邊 ,交付被付懲戒人賄款 1 萬 5 千元。
(二)應召站經紀人黃和興為使大陸女子張○(人頭丈夫為孫志 偉)來臺從事性交易,遂將張○、孫志偉之戶籍遷入高雄 市○○區○○街○號 0 樓之址,並由孫志偉前往博愛四 路派出所找被付懲戒人對保,而被付懲戒人本應負起詳查



確認保證人孫志偉確實居住在設籍處之職務,然其竟與黃 和興、孫志偉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 絡,於 93 年 4 月 13 日,在博愛四路派出所內,明知 其並未至上址查證確認孫志偉有居住於該址之情況下,即 逕於孫志偉保證書上屬於其本於管區警員職務有權製作之 「簽註意見欄」內,登載「經查保證人孫志偉確實設籍並 居住本轄」之不實事項,並蓋上派出所之圓戳印及自己之 職章後,將該登載不實事項之保證書交予孫志偉而行使, 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對保業務 之正確性。黃和興基於常業圖利媒介性交之犯意,媒介張 ○從事性交易,並從中牟利而恃以維生,適於 93 年 10 月 8 日,男客蔡坤楠撥打貼於公用電話上之色情廣告電 話,並約妥性交易價格 3,200 元後,由不詳男子接應張 蘭前往高雄市○○區○○○路悅世界賓館,張○與蔡坤楠 從事性交易完畢後,為警臨檢查獲。
(三)周奇歷安排王信斌前往大陸地區與林○假結婚,林○並於 93 年 2 月 23 日非法入境臺灣。周奇歷為了使其旗下 來臺賣淫之大陸女子林○能順利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取得 被付懲戒人應允協助後,於 93 年 6 月 7 日遷移王信 斌、林○之戶籍至高雄市○○區○○○路○號 0 樓被付 懲戒人轄區,然王信斌及林○實際上並未確實住在上開戶 籍地,而被付懲戒人本應負起詳查確認林○等人確實居住 於設籍處之職務,明知其並未至上址查證確認王信斌、林 ○有居住於該址之情況下,竟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且與周奇歷王信斌 、林○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有共同犯意聯絡,於 93 年 6 月 11 日,在博愛四路派出所內,於林○之流 動人口登記聯單上「警勤區佐警查對情形欄」虛偽記載「 查符」之不實內容,並由被付懲戒人蓋上職章後,將該登 載不實事項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一式四聯)之甲聯留存 ,乙、丙聯送分局,並將丁聯交予林秋而持以行使,足生 損害於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流動人口登記 業務之正確性。周奇歷於 93 年 6 月 11 日後 2 日內 ,在高雄市○○路○○○路○○路邊,交付被付懲戒人賄 款 1 萬 5 千元。被付懲戒人復承上開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之概括犯意,於 93 年 9 月 10 日向周奇歷表示林○ 上開流動人口登記已經快要到期,而向周奇歷索取機車 1 輛之賄賂,而周奇歷遂於 93 年 9 月 10 日後數日內, 在高雄地區交付 1 部價值 1 萬 8 千元之中古機車給 被付懲戒人。周奇歷媒介林○從事性交易,並從中牟利而



恃以維生,嗣於 93 年 10 月 15 日有男客張文隆約妥性 交易價格 3 千元後,由林○前往高雄市○○區○○○路 雷迪賓館與張文隆從事性交易後,為警查獲。
(四)周奇歷為使成年經紀人「阿豐」所引入大陸籍女子羅○來 臺賣淫,乃使屏東縣人莊建華前往大陸地區,而於 93 年 3 月 31 日與羅○假結婚,並透過被付懲戒人請託服務於 高雄縣政府(已改制為高雄市政府)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 (下稱大華派出所)之警員李明輝協助辦理不實對保等手 續,經李明輝應允後,由李明輝出面覓得其轄區內友人楊 明仁,並向楊明仁訛稱朋友小孩要設籍,而於 93 年 4 月騙得戶口名簿正本後交給被付懲戒人,再由被付懲戒人 交付給周奇歷,由周奇歷安排莊建華於 93 年 4 月 22 日將戶籍遷入高雄縣鳥松鄉大華村(現改制為高雄市○○ 區○○里○○○○○○路○號之機車行,被付懲戒人於 93 年 4 月 26 日告知周奇歷關於李明輝之上班時間後 ,莊建華乃於 93 年 4 月 27 日 16 時許前往大華派出 所辦理對保手續,李明輝明知其並未至上址查證確認莊建 華有居住於該址之情況下,即逕於「保證書」上屬於李明 輝本於管區警員職務有權製作之「簽註意見欄」內,登載 「93 年 4 月 27 日經查屬實」,並蓋上派出所之圓戳 印及自己之職章後,將該登載不實事項之保證書交予莊建 華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 區對保業務之正確性。周奇歷於 93 年 4 月 27 日後數 日內,在高雄地區交付被付懲戒人 2 萬元,被付懲戒人 則違背其調查犯罪及協助偵查犯罪之職務權限,收受其中 5 千元賄款作為公關費用,於 93 年 4 月底或 5 月初 ,在大華派出所辦公室,將周奇歷委其轉交之賄款 1 萬 5 千元交給李明輝收受。
嗣後,周奇歷透過被付懲戒人向李明輝告知羅○之居留日 於 93 年 9 月 12 日屆滿,即由被付懲戒人安排羅○於 93 年 9 月 13 日前往大華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 」,李明輝明知其並未至上址查證確認莊建華、羅○有居 住於該址之情況下,竟承前概括犯意,於 93 年 9 月 13 日,在大華派出所內,仍於羅○之「流動人口登記聯 單」上「警勤區佐警查對情形」欄登載「查符」之不實內 容,並由李明輝蓋上職章後,將該登載不實事項之流動人 口登記聯單(一式四聯)之甲聯留存,乙、丙聯送分局, 並將丁聯交予羅○而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大陸 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流動人口登記業務之正確性。周奇 歷另媒介羅○從事性交易,並從中牟利而恃以維生,適於



93 年 9 月 15 日 19 時 30 分許,羅○經飯店員工林 家斌媒介而前往高雄市○○區○○○路「金億飯店」與喬 裝為男客之警員欲從事性交易(代價 3 千元)時,為警 查獲。
(五)周奇歷為引入大陸女子盧○入臺賣淫,安排人頭丈夫李建 誌前往大陸地區,並於 92 年 10 月 28 日與盧○辦妥假 結婚。周奇歷於 93 年 4 月間透過被付懲戒人請託李明 輝協助辦理不實對保等手續,經李明輝應允後,到不知情 友人吳大永家中訛稱自己姪子要寄戶,而騙得吳大永之戶 籍謄本後交給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再轉交周奇歷。周 奇歷遂於 93 年 4 月 13 日將人頭丈夫李建誌之戶籍遷 入高雄縣鳥松鄉○○村○○路○號,繼之再於 93 年 7 月 31 日由被付懲戒人聯繫李明輝協助辦理不實登記,復 由李建誌於 93 年 8 月 1 日前往大華派出所辦理盧佳 之第二次申請來臺的對保手續,李明輝明知其並未至上址 查證確認李建誌有居住於該址之情況下,即逕於「保證書 」上屬於李明輝本於管區警員職務有權製作之「簽註意見 欄」內,登載「經查保證人李建誌確實設籍並居住本轄」 等不實事項,並蓋上派出所之圓戳印及自己之職章後,將 該登載不實事項之保證書交予李建誌而行使,足生損害於 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對保業務之正確性。 周奇歷於 93 年 8 月 1 日對保後數日內,在高雄地區 交付被付懲戒人 2 萬元,被付懲戒人則違背其職務,收 受其中 5 千元賄款作為公關費用,並基於與周奇歷共同 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隨即於數日內,在高雄 地區,將周奇歷委其轉交之賄款 1 萬 5 千元交付李明 輝。
(六)周奇歷與應召站經紀人黃和興為以假結婚方式非法引進大 陸女子盧○、王○○、梅○○、葉○○、李○○來臺賣淫 ,並為使管區警員違背應詳實查訪居住情形等職務而配合 簽署對保、流動人口登記等文件,乃由黃和興輾轉透過被 付懲戒人、李明輝請託服務於前述大華派出所之警員鍾嘉 仁協助辦理不實對保等手續,經鍾嘉仁應允後,被付懲戒 人遂告知黃和興可設籍在鍾嘉仁轄區內之山水大廈。黃和 興遂於 93 年 5 月間,經周奇歷指示而承租高雄縣鳥松 鄉○○路○號 0 樓及另收受周奇歷所交付之高雄縣鳥松 鄉○○路○號 0 樓之房屋稅單後,將人頭丈夫翁俊瑩翁肯琳楊義澤(原名楊鶴年)王錫清之戶籍分別遷入 上開 2 址(鍾嘉仁轄區內之山水大廈)。黃和興等人另 安排翁俊瑩翁肯琳楊義澤王錫清、翁子武前往大陸



地區,並與大陸女子盧○、王○○、梅○○、葉○○、李 ○○辦理假結婚,經領得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結婚公 證書後返臺。於 93 年 6 月 20 日黃和興周奇歷為使 被付懲戒人違背職務而予協助聯繫管區警員辦理不實對保 ,遂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黃 和興先向周奇歷拿賄款,再由黃和興款待被付懲戒人及某 友人於 93 年 6 月 24 日凌晨 0 時後前往「巴黎風」 飲宴,完畢後並由黃和興付款共計 4 千元,且之後未向 被付懲戒人索取每人平均應分擔金額約 1333 元,而使被 付懲戒人就違背職務之行為,受有約 1333 元之不正利益 。又經被付懲戒人、李明輝於 93 年 7 月初密集聯絡得 悉鍾嘉仁上班時間後,由翁俊瑩翁肯琳楊義澤、王錫 清分別前往大華派出所辦對保,而翁俊瑩翁肯琳、楊義 澤、王錫清實際上從未居住於設籍之上址,鍾嘉仁明知其 並未至上 2 址查證確認翁俊瑩等 4 人有居住於設籍址 之情況下,即分別於逕於「保證書」上屬於鍾嘉仁本於管 區警員職務有權製作之「簽註意見欄」內,登載所載不實 事項,並蓋上派出所之圓戳印及自己之職章後,將該登載 不實事項之保證書交予翁俊瑩翁肯琳楊義澤王錫清 而行使,均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 區對保業務之正確性。周奇歷就上開 3 件(翁俊瑩、翁 肯琳、王錫清)對保事宜,每件則交付黃和興 2 萬元( 共 6 萬元) ,黃和興則就其中翁俊瑩(假結婚配偶盧 ○)、翁肯琳(假結婚配偶王○○)部分,於 93 年 7 月 9 日對保後數日內,在博愛四路派出所旁路邊,交付 被付懲戒人現金 3 萬元;黃和興王錫清(假結婚配偶 葉○○)部分,則於 93 年 8 月 30 日後數日,在高雄 市區與被付懲戒人吃飯時,交給被付懲戒人現金 1 萬 5 千元。至其餘 1 萬 5 千元,黃和興除前述「巴黎風」 招待被付懲戒人等人花費 4 千元外,另於 93 年 6 至 8 月間某日,在高雄市衛武營附近「越南花」夜店,招待 被付懲戒人及某友人,花費約 5 千元,且未向被付懲戒 人索取每人平均應分擔金額,而使被付懲戒人就違背職務 行為受有約 1666 元之不正利益,復於 93 年 8 月 2 日,在高雄「春園小吃部」招待被付懲戒人與一起受訓警 員共約 7、8 人,共計花費約 6 千元,且未向被付懲戒 人索取每人平均應分擔金額約 666 元,而使被付懲戒人 就違背職務之行為受有約 666 元之不正利益。又被付懲 戒人基於與周奇歷、李明輝共同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概 括犯意聯絡,分別於收得上揭款項 3 萬元、1 萬 5 千



元後 2 日內,在高雄棒球場斜對面「得月樓」露天咖啡 店或於大華派出所內,先後 2 次將賄款 3 萬元、1 萬 5 千元交給李明輝,再由李明輝分別轉交承辦警員鍾嘉仁
(七)繼之,翁俊瑩翁肯琳楊義澤王錫清等 4 人再分別 以申請配偶來臺探親或團聚為由,申請大陸配偶入境,而 大陸女子盧○、王○○之後,均於 93 年 9 月 24 日非 法入境臺灣,葉○○於 93 年 11 月 10 日非法入境臺灣 ,梅○○於 94 年 2 月 6 日非法入境臺灣,李○○( 假結婚丈夫翁子武)則因面談未過無法入境臺灣。周奇歷黃和興林顯杰共同基於常業圖利媒介性交之犯意聯絡 ,於盧○、王○○、葉○○、梅○○入境後,旋分別經黃 和興將上開女子交給周奇歷所經營之「夢思嬌應召站」媒 介從事性交易,每次性交易金額(一節 40 分鐘 1,700 元)中,黃和興林顯杰分 20% 、盧○等大陸女子分 50%、周奇歷取得 30% 。嗣後,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 鎮分局警員依據自由時報所刊登足使人為性交易之「艷麗 嬌娃」廣告訊息,於 93 年 11 月 3 日,約盧○前往高 雄市○○區○○路「伊甸園汽車旅館」性交易時,當場查 獲盧○;王○○則於 94 年 1 月間因身體健康欠佳,而 於 93 年 12 月 23 日出境;葉○○則因母病危,而與王 錫清辦理離婚手續後於 94 年 2 月 27 日出境。梅○○ 則因黃和興經報紙報導被付懲戒人被查獲之事,而經黃和 興催促趕快與楊鶴年辦理離婚及返回大陸,而於 94 年 7 月 12 日出境。
(八)周奇歷、成年經紀人「小李」、「陳太」安排屏東縣人鄭 志史、范發進於 93 年 8 月間前往大陸地區與大陸女子 江○○、崔○○假結婚,且於 93 年 9 月 3 日安排鄭 志史、范發進同日遷入高雄縣鳥松村大埤路 0 號 0 樓 鍾嘉仁大華派出所轄區內,周奇歷於 93 年 9 月 19 日 透過被付懲戒人聯繫李明輝得悉鍾嘉仁之值班時間,鄭志 史、范發進遂於 93 年 9 月 21 日前往大華派出所,並 將戶口名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等相關資 料交鍾嘉仁鍾嘉仁明知其並未至上址查證確認鄭志史、 范發進有居住在該址之情況下,竟承前悖職收受賄賂之概 括犯意,並與周奇歷、被付懲戒人、李明輝及分別與鄭志 史、范發進等人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 犯意聯絡,逕於「保證書」上屬於其本於管區警員職務有 權製作之「簽註意見欄」內,登載「經查屬實」外,且加 註「經查該員住該上述地址」「經查該員住上述地址無誤



」,並蓋上派出所之圓戳印及自己之職章後,將該登載不 實事項之保證書交予鄭志史、范發進而行使,足生損害於 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對保業務之正確性。 93 年 9 月 21 日對保完成後數日內,周奇歷就上開 2 件每名各交付被付懲戒人 2 萬元(合計 4 萬元),被 付懲戒人則違背其職務,收受其中合計 1 萬元賄款作為 公關費用,並基於與周奇歷、李明輝共同對違背職務行為 行賄之犯意聯絡,隨即於數日內,在高雄地區轉交李明輝 賄款 3 萬元,再由李明輝將上開賄款 3 萬元交給鍾嘉 仁。
(九)應召站經紀人翁毅周奇歷之遊說,透過綽號「小李」之 人覓得謝暻昌願意擔任人頭丈夫後,即於 93 年 4 月間 安排謝暻昌至大陸安徽與大陸女子曾○○辦理假結婚,起 初由謝暻昌自覓處所辦理對保,然因曾○○於 93 年 7 月 10 日來臺後即前往周奇歷所經營之夢思嬌應召站賣淫 ,逾期均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辦理流動人口登記,無法 通過原管區警員之流動人口登記,遂輾轉透過被付懲戒人 向同派出所(即上開博愛四路派出所)警員謝慶霖詢問可 否將曾○○、謝暻昌之戶籍遷入謝慶霖轄區。而被付懲戒 人轄區有「金鑽球場」之負責人曾政士因違法擺設電子遊 戲機台,被付懲戒人即要求曾政士提出其所承租之高雄市 ○○區○○路○號 0 樓(謝慶霖管區)之房屋稅等資料 ,曾政士遂於 93 年 7 月 14 日提供給被付懲戒人,被 付懲戒人則基於幫助周奇歷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 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將上開房屋稅等資料交付周奇歷, 供周奇歷作為引進之假結婚夫妻設籍之用,被付懲戒人並 於 93 年 7 月 28 日 16 時 26 分許接聽謝慶霖來電時 ,請託謝慶霖協助辦理要遷戶口之大陸女子(曾○○)的 流動人口登記,而經謝慶霖應允。周奇歷則於取得房屋稅 單等資料及得悉謝慶霖應允後,通知翁毅可將謝暻昌之戶 籍遷入謝慶霖轄區內,並於 93 年 7 月 29 日將謝暻昌 戶籍遷移至高雄市○○區○○路○號 0 樓。曾慶霞於 93 年 7 月 30 日前往博愛四路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 記,謝慶霖明知謝暻昌於 93 年 7 月 29 日方遷入,且 謝慶霖並未至上址查證確認謝暻昌有居住於該址之情況下 ,竟於 93 年 7 月 30 日,在博愛四路派出所內,於「 流動人口登記聯單」上「警勤區佐警查對情形欄」登載「 查符」之不實內容,並由謝慶霖蓋上職章後,將該登載不 實事項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一式四聯)之甲聯留存,乙 、丙聯送分局,並將丁聯交予曾○○而持以行使,足生損



害於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流動人口登記業 務之正確性。周奇歷於 93 年 7 月 30 日後數日內,在 高雄地區,交付被付懲戒人 2 萬元,被付懲戒人則違背 其職務,收受其中 5 千元賄款作為公關費用,並基於與 周奇歷共同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隨即於數日 內,在博愛四路派出所外面交付謝慶霖賄款 1 萬 5 千 元。嗣後,周奇歷媒介曾○○從事性交易,並從中牟利而 恃以維生,嗣曾○○以 3 千元之代價與男客秦嗣武為性 交易行為時經警查獲,而於 93 年 12 月 1 日出境。(十)王宗正於 93 年 8 月 13 日,受綽號「阿輝」指示至大 陸福建寧德市與大陸女子陳○○假結婚,並於 93 年 9 月 23 日遷籍至曾政士位於高雄市○○區○○路○號 0 樓租屋處,周奇歷即透過被付懲戒人請託,而經謝慶霖應 允協助王宗正辦理不實之對保手續。謝慶霖承前概括犯意 ,且明知其並未至上址查證確認王宗正有居住於該址之情 況下,即於 93 年 10 月 5 日,在博愛四路派出所內, 逕於保證書上屬於謝慶霖本於管區警員職務有權製作之「 簽註意見欄」內,登載「經查保證人王宗正確實設籍並居 住本轄」之不實事項,並蓋上派出所之圓戳印及自己之職 章後,將該登載不實事項之保證書交予王宗正而行使,足 生損害於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對保業務之 正確性。周奇歷於 93 年 10 月 5 日後數日內,在高雄 地區,交付被付懲戒人 2 萬元,被付懲戒人則違背其職 務,收受其中 5 千元賄款作為公關費用,並基於與周奇 歷共同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隨即於數日內, 在高雄地區交付謝慶霖賄款 1 萬 5 千元。嗣後陳○○ 於 93 年 12 月 18 日入境,於 94 年 2 月 3 日遭強 制出境。
(十一)被付懲戒人基於幫助周奇歷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於 93 年 7 月間某日,由被 付懲戒人出面向不知情之李麗雪謊稱友人因希望工程就 業要遷移戶口至高雄市○○區○○路○號 0 樓,李麗 雪遂將其所有之房屋稅單交給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 並提供給周奇歷供來臺賣淫之大陸女子設籍。周奇歷、 經紀人黃金錄於 93 年 5 月 25 日透過人頭丈夫王永 慶至大陸福建與大陸女子黃○○假結婚,周奇歷於 93 年 7 月 8 日透過被付懲戒人徵得謝慶霖應允協助辦 理不實之對保手續後,將王永慶之戶籍於同年月 16 日 遷入上址。謝慶霖即承前犯意,且與周奇歷、被付懲戒 人、王永慶等人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明知其並未至上址查證確認王永慶有居住於該 址之情況下,即於 93 年 7 月 18 日,在博愛四路派 出所內,逕於保證書上屬於謝慶霖本於管區警員職務有 權製作之「簽註意見欄」內,登載「經查保證人王永慶 確實設籍並居住本轄」之不實事項,並蓋上派出所之圓 戳印及自己之職章後,將該登載不實事項之保證書交予 王永慶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 臺灣地區對保業務之正確性。周奇歷於 93 年 7 月 18 日後數日內,在高雄六合與林森路口馬路邊,交付 被付懲戒人 2 萬元,被付懲戒人則違背其職務,收受 其中 5 千元賄款作為公關費用,並基於與周奇歷共同 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隨即於數日內,在博 愛四路派出所停車場內轉交付謝慶霖賄款 1 萬 5 千 元。嗣後黃○○於 93 年 12 月 15 日入境臺灣,周奇 歷基於常業圖利媒介性交之犯意,媒介黃○○從事性交 易,並從中牟利而恃以維生,嗣於黃○○以 3 千元之 代價與男客謝其霖從事性交易,為警查獲,其後,於 94 年 11 月 16 日出境。
(十二)周奇歷以同一方式安排李建華前往大陸地區於 92 年 6 月 26 日與大陸女子沈○○結婚,並於 93 年 7 月 21 日將李建華之戶籍設於上開李麗雪址內,周奇歷並 於 93 年 8 月 14 日電告被付懲戒人,由被付懲戒人 電請謝慶霖於翌日協助大陸女子沈○○之假結婚配偶李 建華辦理不實對保手續,經謝慶霖應允後,謝慶霖即承 前犯意,且與周奇歷、被付懲戒人、李建華等人就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其並未至 上址查證確認李建華有居住於該址之情況下,即於 93 年 8 月 15 日,在博愛四路派出所內,逕於保證書上 屬於謝慶霖本於管區警員職務有權製作之「簽註意見欄 」內,登載「經查保證人李建華確實設籍並居住本轄」 之不實事項,並蓋上派出所之圓戳印及自己之職章後, 將該登載不實事項之保證書交予李建華而行使,足生損 害於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對保業務之正 確性。周奇歷於 93 年 8 月 15 日後數日內,在高雄 地區,交付被付懲戒人 2 萬元,被付懲戒人則違背其 職務,收受其中 5 千元賄款作為公關費用,並基於與 周奇歷共同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利用假日 在博愛四路派出所外停車場,轉交謝慶霖賄款 1 萬 5 千元。
(十三)賴進輝透過叔叔洪慶再安排至大陸地區,於 93 年 6



月 21 日與大陸女子莫○結婚,並於 93 年 9 月 6 日將戶籍遷入上開李麗雪(高雄市○○區○○路○號 0 樓),周奇歷再於 93 年 9 月 12 至 14 日透過被付 懲戒人請託謝慶霖辦理不實對保手續,經謝慶霖應允後 ,謝慶霖即承前犯意,且與周奇歷、被付懲戒人、賴進 輝等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明 知其並未至上址查證確認賴進輝有居住於該址之情況下 ,即於 93 年 9 月 14 日,在博愛四路派出所內,逕 於保證書上屬於謝慶霖本於管區警員職務有權製作之「 簽註意見欄」內,登載「經查保證人賴進輝確實設籍並 居住本轄」之不實事項,並蓋上派出所之圓戳印及自己 之職章後,將該登載不實事項之保證書交予賴進輝而行 使,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對 保業務之正確性。事後周奇歷於 93 年 9 月 15 日利 用在耕讀園見面之機會或於高雄市○○○○○路口邊交 付被付懲戒人 2 萬元,被付懲戒人則違背其職務,收 受其中 5 千元賄款作為公關費用,並基於與周奇歷共 同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於 93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 時 52 分許,在被付懲戒人之車上(位 於博愛四路派出所停車場),轉交付謝慶霖賄款 1 萬 5 千元。又謝慶霖繼之承前犯意,且與周奇歷、被付懲 戒人、賴進輝等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於 93 年 11 月 30 日,在上開派出所內,於 莫星「流動人口登記聯單」上「警勤區佐警查對情形」 欄登載「查符」之不實內容,並由謝慶霖蓋上職章後, 將該登載不實事項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一式四聯)之 甲聯留存,乙、丙聯送分局,並將丁聯交予莫星而持以 行使,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 流動人口登記業務之正確性。嗣後於 93 年 12 月間, 因謝慶霖改調任新莊派出所,新任管區員警前往上揭李 麗雪址稽查戶口後,發現王永慶等未實際居住,李麗雪 遂將王永慶等人之戶籍遷出,經戶政事務所於 94 年 1 月 6 日發文請博愛四路派出所於 94 年 1 月 16 日 會辦,發覺王永慶果未居住,而將之遷出,莫○則因居 留日期至 93 年 12 月 22 日到期,於同月 24 日離臺 。
(十四)臺灣籍男子王明亮許富田江振論謝進益陳永城 (下稱王明亮等 5 人)與大陸地區女子劉○○、廖○ 、譚○、熊○、朱○○(下稱劉○○等 5 人)彼此並 無結婚之真意,劉○○等 5 人來臺之目的本係分別由



「夢思嬌應召站」負責人周奇歷及其他色情業者媒介與 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行為以營利。
1.先由應召業者安排王明亮等 5 人擔任假結婚人頭丈 夫,再赴大陸地區與大陸女子劉○○等 5 人辦理假 結婚。
2.嗣後,周奇歷為使上開大陸女子劉○○能順利辦理對 保手續,即透過被付懲戒人請託謝慶霖協助辦理不實 對保手續,經謝慶霖應允後,乃於 93 年 9 月 23 日將王明亮之戶籍遷至高雄市○○區○○路○號 0 樓謝慶霖轄區,謝慶霖竟承前犯意,明知其並未至上 址查證確認王明亮有居住於該址之情況下,即於 93 年 9 月 23 日,在博愛四路派出所內,逕於保證書 上屬於謝慶霖本於管區警員職務有權製作之「簽註意 見欄」內,登載「經查保證人王明亮確實設籍並居住 本轄」之不實事項,並蓋上派出所之圓戳印及自己之 職章後,將該登載不實事項之保證書交予王明亮而行 使,足生損害於國家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 對保業務之正確性。周奇歷於 93 年 9 月 23 日後 數日內,在高雄地區交付被付懲戒人 2 萬元,被付 懲戒人則違背其職務,收受其中5 千元賄款作為公關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