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186號
原 告 黃維正
被 告 易利迪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巿中正區,有被告公司查 詢資料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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