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3年度,189號
NHEV,103,湖小,189,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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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189號
原   告 陳金鈕
被   告 吳天夫
      鄒逸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103年3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
1、被告二人居住在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16樓之樓上(即17樓)101年起被告二人在其住處養狗, 並放任其吠叫,原告多次報警處理未果,原告旋自102年1月 起開始蒐證。
2、102年11月3日,被告所飼養的狗從下午1、2點開始吠叫到隔 日清晨;103年1月15日被告所飼養的狗從上午9點多開始吠 叫到下午4點半許;103年1月16日被告所飼養的狗從上午9點 多開始吠叫到晚上7點30分許;103年1月17日被告所飼養的 狗從上午9點多開始吠叫。
3、上揭狗吠叫聲,經原告數度報警處理均未果,向新北市政府 環保局反應,該局亦稱狗吠聲無法用測音器測得。 4、被告二人自恃警察也無法對其奈何,長期以來放任狗在家裡 吠叫,侵害原告之居住權,造成原告嚴重之身心及生活上困 擾,爰訴請被告賠償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之精神賠償。 5、提出狗叫聲之蒐證光碟22片為證。
二、被告之答辯:
1、被告二人共同養的狗是一隻小型的長毛臘腸狗,101年3月將 狗帶到家裡養時,狗才初生40天,可能比較不適應,確實有 狗叫,目前狗已經兩歲半,已經沒有用狗鍊鍊著。 2、如果真有那麼多的狗叫聲,被告與對門鄰居只有一牆之隔, 都無人向被告反應狗吠聲,也沒有警察打電話來,大家都是 鄰居,就用愛來看到這一切。
3、爰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狗叫聲之蒐證光碟22片為證 ,被告對於在其屋內養一隻小型的長毛臘腸狗,且狗會有叫 聲等情雖不爭執,然以前詞置辯。
2、按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 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



、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請求得禁止之。但其侵 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是氣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應 參酌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俾與事業之 經營獲得衡平,以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 功能。
3、經查:
①目前台灣北部住家房屋之形態,幾乎均為公寓式或大廈式, 家裡養寵物貓、犬均為普遍之現象,而一般公寓或大樓住戶 所飼養之寵物,不是養在陽台就是養在屋內,寵物貓、犬就 如同嬰兒一般均會吠叫、哭鬧,該聲響亦難免會侵入鄰家, 此乃都市土地、建物形狀,地方習慣使然。
②本案被告所飼養之小型的長毛臘腸狗,是養在自己屋內,而 非飼養在陽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足徵被告已盡量讓該 狗吠聲影響鄰居到最小之程度。
③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飼養之小型的長毛臘腸狗,當狗吠時 雖有聲響及噪音侵入原告之屋內,但其侵入輕微,且按土地 形狀及地方習慣,均認為相當,且原告亦無法證明被告之狗 吠聲產生之噪音超過管制標準,為發揮及規範相鄰關係對於 不動產之利用功能,尚難遽認原告有民法第793條前段之請 求權。
4、次查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 明定。本件原告亦無法證明其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遭受被告狗吠聲之侵害, 且情節重大,其遽訴請被告賠償10萬元之精神賠償,顯屬無 據,應予駁回。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應由原告 負擔。
5、本件已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答辯與判決基礎無涉,本 院自無庸一一審究,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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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