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176號
原 告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訴訟代理人 徐淑真
原告與藍啟華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藍啟華之
正確住所,復未據提出藍啟華之最新戶籍謄本供核對,致訴訟文
書無法確定送達與否,不得進而為言詞辯論,原告之起訴既有欠
缺,復爰限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定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