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84號
NTDV,105,訴,384,2017080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廖哲義(即陳秀霞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原   告 廖寶珠(即陳秀霞之承受訴訟人)
      廖董春(即陳秀霞之承受訴訟人)
      廖曼婷(即陳秀霞之承受訴訟人)
      廖益成(即陳秀霞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葉淑芬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寶珠廖董春廖哲義廖曼婷廖益成陳秀霞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由其全體聲明承受訴訟,否 則不生承受訴訟之效力。
二、經查:陳秀霞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嗣於10 6 年4 月15日死亡,故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 屬即長女廖寶珠、次女廖董春、長子廖哲宏、次子廖哲義; 又其中廖哲宏已於繼承開始前先於92年12月20日死亡,則其 對陳秀霞之應繼分,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由其直系血親卑 親屬代位繼承,即由廖哲宏之長女廖曼婷、長子廖益成代位 繼承;陳秀霞之繼承人亦未向本院家事庭聲明拋棄繼承等情 ,有陳秀霞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暨其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 紙在卷可憑,堪認為真。揆 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依法自應由陳秀霞之繼承人即廖寶珠廖董春廖哲義廖曼婷廖益成陳秀霞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本件訴訟程序,而廖哲義固於106 年4 月28日具狀聲明由 其承受訴訟,惟未以陳秀霞之全體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自 不生承受訴訟效力。從而,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 ,依職權以本裁定命由廖寶珠廖董春廖哲義廖曼婷廖益成陳秀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 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