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42號
原 告 瑞盛國際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蓁
被 告 喆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李秋月
訴訟代理人 吳月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侵害專 利權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 題,經於102年10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 訴字第89號侵害專利權事件判決書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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