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021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被 告 得美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堯懷
訴訟代理人 周献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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