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2年度,710號
CLEV,102,壢簡,710,201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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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710號
原   告 吳平娥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宛亭律師
被   告 羅胡生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司票字第五二五八號民事裁定所示如附表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請求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被告以 原告所簽發於民國89年5 月10日所簽發之本票2 紙向本院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5258號民事 裁定確定在案,是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行使票據權利 ,而原告否認系爭本票債權,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 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 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及訴外人張肇良名義共同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102 年度 司票字第525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該系爭本票之發票日 為89年5 月10日。詎料,被告於102 年方聲請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已罹於消滅時效。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執原告所簽發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 ,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票字第5258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本票裁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系爭裁定卷宗查核無誤,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系 爭本票之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茲分述如下:(一)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 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時效 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票據法第22條第1 項前段、 票據法第120 條第2 項、民法第1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 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5 條定有明文,已明白揭 示權利人若不於消滅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者,將生請求權 消滅之法律效果。至於民法第144 條第1 項所定時效完成 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意指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係發 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其債權本身固未消滅,但應認於債 務人對債權人行使時效抗辯後,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 滅,方符合民法第125 條之法條文義(最高法院98年度台 簡上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本票發票日均為89年5 月10日,有系爭 本票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5258號卷第 7 頁),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則被告之票據請求 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至遲應自89年5 月10日起算三年,若 被告於92年5 月9 日前不行使,則其本票票款請求權即因 罹於時效期間而消滅。然被告直至102 年6 月25日始持系 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民事本票裁 定聲請狀所蓋之收文戳為憑(詳見本院10 2司票5258 號 卷第3 頁),顯見被告依票據法第123 條向法院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時,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而 消滅,應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請求權已不存在。四、綜上所述,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期間未行使,原告已在本件訴訟中行使時效抗辯權,故被告 之系爭本票請求權自因罹於時效而歸於消滅,遂不存在。從 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 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
系爭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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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票據號碼 │
│號│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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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9年5 月10日│300萬元 │ 未載 │TH088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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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9年5 月10日│210萬元 │ 未載 │TH088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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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