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勞小字,102年度,27號
CLEV,102,壢勞小,27,2014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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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勞小字第27號
原   告 謝惠麟
被   告 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珠
訴訟代理人 謝修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 2 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30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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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