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225號
SJEV,103,重簡,225,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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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25號
原   告 蔡有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琦琦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8萬8,000元,應
  繳裁判費2萬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萬0,20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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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