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融資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0年度,195號
TPEV,90,北小,195,200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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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乙○○○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壽佐
  訴訟代理人 張向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及陳明願供擔保假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又本件為小額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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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