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560號
原 告 興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培初
訴訟代理人 蔡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泳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7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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