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1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賢昜
呂三元
被 告 涂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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