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忠信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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