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71號
上 訴 人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謚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