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1371號
SJEV,102,重簡,1371,2014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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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71號
上 訴 人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謚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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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謚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