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小字,102年度,23號
SJEV,102,重勞小,23,20140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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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李澤松
訴訟代理人 吳照寬
被   告 京華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良
訴訟代理人 李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位「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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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