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黃久城即申吉田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黃八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99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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