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2年度,490號
FSEV,102,鳳小,490,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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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490號
原   告 晏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祥
訴訟代理人 王世山
      林億捷
被   告 楊文瓊(DUONG VAN QUYN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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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晏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