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329號
KSEV,103,雄補,329,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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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32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黃淑蘚
      蔡瑞賢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徐麗棻發支付命令,
徐麗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30元
,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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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