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3年度,88號
KSEV,103,雄小,88,20140225,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尤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8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 年2 月11日下午3 時4 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5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