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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3年度,131號
KSEV,103,雄小,131,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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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31號
原   告 小港太子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崇輝
訴訟代理人 洪中正
被   告 施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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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