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聲字,103年度,41號
KSEV,103,司雄聲,41,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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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代 理 人 紀振培
相 對 人 鍾正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正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鍾正光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 司就其對相對人鍾正光之債權業於民國96年12月4 日讓與訴 外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 稱富析公司),富析公司現將前開債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全數 轉讓予聲請人,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之事實, 惟相對人已於92年3 月16日出境未歸,無法送達,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明者。」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 文。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憑證、本票裁定、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查相 對人於92年3 月16日出境後未再返國入境,且無國外詳址,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入出境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按, 準此堪認相對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過 失不知上開相對人之住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 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5 日內將主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海外版



」新聞紙一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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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