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訴字第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律師
鄭方穎律師
陳建仁
參 加 人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元淮
訴訟代理人 方振名
被 告 振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紀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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