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573號
KSEV,102,雄簡,573,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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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573號
原   告 林漢武
被   告 陳素霞即陳德福之繼承人
      陳素嫣即陳永福之繼承人
      林宣旭
      林美年
上列當事人與林進財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陳素霞即陳德福之繼承人陳素嫣即陳永福之繼承人林宣旭林美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八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關於被告是否經合法送達,認應有釐清之必要。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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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